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五單元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是一項需要考生熟練記憶的知識內容。不同情況涉及的年限容易記混記錯,在考試時要抓住關鍵詞作為題眼去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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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 共有
【知 識 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1.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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