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五單元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的知識點較易出現在客觀題的考核中,對于不同的轉讓方式,會有不同的法規制度,考題時可以作為選項,混淆同學們的視聽,因此在學習此節時要先理解,再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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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 共有
【知 識 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
1.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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