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制度——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解讀
投資者保護制度是注會經濟法考試中的重點,是主觀題的必備考點。
1.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1)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2)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上述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否則,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對普通投資者的特殊保護
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投資者保護機構
(1)代理權公開征集
除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單獨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之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也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2021年案例分析題)(主觀題必備)
(2)證券糾紛調解
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3)先行賠付制度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主觀題必備)
(4)證券支持訴訟
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股東派生(代表)訴訟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180日+1%”的限制。(2023年案例分析題)(主觀題必備)
(6)代表人訴訟
①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
②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特別代表人訴訟)
1.判斷一項上市公司代理權公開征集方案是否合法,主要考慮:
(1)征集主體是否合規——4類合規主體,且“1%以上”限于單獨持有;
(2)征集范圍是否合規——公開向上市公司發行在外所有持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征集,不得對被征集主體設置比例限制;
(3)征集方式是否合規——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
2.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3類訴訟”
項目 | 證券支持訴訟 | 股東派生(代表)訴訟 | 特別代表人訴訟 |
原告 | 單獨的投資者 | 投資者保護機構 | 數量眾多的投資者 |
被告 | 發行人、上市公司 | 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 發行人、上市公司 |
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身份 | 公益律師 | 原告 | 訴訟代表人 |
此知識點是注會考試中的重點內容,應當重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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