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的計息規則——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解讀
民間借貸合同的計息規則是注會經濟法科目中的考試重點,在注會考試中以案例分析題為主,下面一起來看一下這個知識點。
1.借期內利息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不明
①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有約定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除外。(2019年、2018年案例分析題)
2.逾期利息
(1)有約定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為限。
(2)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①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權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②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權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3)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
下面看一下民間借貸計息規則綜述
具體情形 | 計息規則 | ||
借期內利息 | 沒有約定 | 不支付利息 | |
約定不明 | 自然人之間 | 不支付利息 | |
其他 | 由法院依法確定利息 | ||
有約定 | ≤LPR4倍 | 按約定利率 | |
>LPR4倍 | 按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的4倍 | ||
逾期利息 | 有約定 | ≤LPR4倍 | 按約定利率 |
>LPR4倍 | 按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的4倍 | ||
沒有約定 | 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 | 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1年期LPR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 |
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 | 按借期內利率 | ||
與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同時約定 | 可以選擇主張其一,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應≤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的4倍 | ||
此知識點是注會考試中的重點內容,應當重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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