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解讀
合同的擔保中的保證期間是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中的重點內容,是注會考試中主觀題的常考點,下面一起來看一下這個知識點。
1.何謂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依法行使權利的,保證責任消滅。(除斥期間)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主觀題必備)
(3)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主觀題必備)
(4)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屬于不變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
2.保證期間的確定
(1)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
(2)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
①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主觀題必備)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主觀題必備)
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3)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下面用兩個舉例來理解一下這個知識點
舉例1
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丙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約定借款期間為2021年1月1日(含)~2021年12月31日(含),保證期間為2022年1月1日(含)~2022年6月30日(含);后來,借款到期,甲公司無力清償。
分析:
(1)如果乙銀行從來沒有向甲公司索償,而于2022年6月30日直接請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則由于丙公司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且保證期間尚未經過,丙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乙銀行自債權到期后一直堅持每日早晚各向甲公司索償一次,但從來沒有向丙公司提出請求,而至2022年7月1日終于對甲公司絕望,轉而請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則由于其未能在保證期間內依法主張權利,丙公司的保證責任已經消滅,丙公司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舉例2
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丙公司提供一般保證;當事人約定借款期間為2021年1月1日(含)~2021年12月31日(含),保證期間為2022年1月1日(含)~2022年6月30日(含);后來,借款到期,甲公司無力清償。
分析:
(1)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丙公司享有先訴抗辯權;
(2)如果乙銀行于2022年6月30日起訴甲公司,則丙公司的保證責任一并確定,只待確定經訴訟(仲裁)、強制執行乙銀行可從甲公司處獲得多少清償,而后不足部分再要求丙公司承擔;
(3)如果乙銀行自債權到期后一直堅持每日早晚各向甲公司索償一次,但至2022年7月1日方起訴甲公司,則由于乙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采用法定方式主張權利,丙公司的保證責任消滅,甲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乙銀行只能自認倒霉。
此知識點是注會考試中的重點內容,應當重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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