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基本規定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不知不覺已經學到了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第五單元,本單元考點包括:基本規定、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共有物的處分。其中本文中的基本規定為三星重點內容,對應經濟法《輕一》第59頁,同學們可以詳細翻閱學習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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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 共有
【知 識 點】
基本規定
基本規定
1.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1)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共有物的管理
(1)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2)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2019年案例分析題)
3.共有物的分割
(1)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3)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4.對外債權債務
(1)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2019年案例分析題)
(2)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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