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中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
注會經濟法中關于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規定相對較為細碎。單純的文字記憶恐怕很難實現知識的全貌。先特整理一份知識表格,讓其成為視覺記憶,更易在考試時調取使用。
【重難點問題·60】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
選任 | 履行出資人 職責的機構 | 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規定 |
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 |||
向國有資本控股、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 |||
兼職 限制 |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 參股公司 |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 ||
國有獨資公司 |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 ||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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