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中的票據抗辯
注會經濟法中關于票據的內容,繁多細碎,條目眾多。考生們在學習時切勿死記硬背,而是應該化零為整,歸納總結出規律,利用大方向帶動小區別,理解記憶,形成關鍵詞印象。
【重難點問題·59】票據抗辯
物的 抗辯 |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為因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 ①出票行為因為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 ②記載了可導致出票行為無效的事項(如出票行為附有條件) ③記載方式不符合規定,如票據金額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更改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 (2)票據權利已經消滅:匯票的付款人(或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經按期全額付款,票據上的全部權利、義務均消滅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1)簽章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2)狹義無權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或僅對不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3)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4)票據被變造的,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債務人,可以拒絕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5)對特定債務人的票據時效期間經過,其票據債務消滅 (6)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因持票人未進行票據權利的保全而喪失 3.票據權利的行使不符合債的內容 (1)票據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時間、地點、方式不符合票據記載或法律規定 (2)法院經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權判決后,票據權利人持票據(而非除權判決)主張權利的 |
人的 抗辯 | 1.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2.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情形下,記載人對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2.直接當事人間:票據債務人可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抗辯 3.無對價: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4.明知: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仍然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債務人可以該事由對抗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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