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中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注會經濟法考核的概念眾多,各概念的區分也非常細致,這就讓考生很容易記混記錯,甚至將兩個概念混為一談。現就法律關系主體和種類的問題以表格的形式羅列總結,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明確標記出不同之處。
【重難點問題·2】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種類 | 具體范圍 | |
自然人 | 自然人既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 |
法人 | 營利法人 | 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
非營利法人 | 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 |
特別法人 | 包括特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 |
非法人組織 | 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 |
國家 | 在特定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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