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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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優先股
【所屬章節】
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優先股
優先股
考點01:優先股的發行
1.發行主體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而非上市公眾公司只能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2.發行優先股的一般條件
(1)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2014年案例分析題、2021年案例分析題)
(2)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應當不少于優先股1年的股息。
(3)上市公司最近3年現金分紅情況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4)公開發行優先股,最近3年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為標準審計報告或者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最近1年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所涉及事項對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5)上市公司同一次發行的優先股,條款應當相同。每次優先股發行完畢前,不得再次發行優先股。
3.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優先股: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4)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6)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市場重大質疑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7)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
(8)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考點0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為上證50指數成份股;
(2)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收購或者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減少注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的,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后,可公開發行不超過回購減資總額的優先股。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特殊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除了應滿足發行優先股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應當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孰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應當不存在違反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3)除了上述“不得發行優先股”的情形外,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因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不得公開發行優先股。
3.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的事項(2014年案例分析題、2021年案例分析題)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3)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考點03:優先股股東的表決權
1.表決權的恢復
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者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2.優先股股東權利的限制
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相關條款的適用
計算股東的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股東大會的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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