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破產費用
注冊會計師考試盲目備考是不行的,要有計劃有目標,才能高效學習。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破產費用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八單元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知識點】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
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根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清償。
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之所以作為破產費用清償,是因為在破產程序啟動后,因這些費用支付而產生財產性利益和程序性效力利益可能為破產程序中的全體債權人所承受,這些費用雖然產生于破產申請受理之前,也應當參照破產費用清償。但是,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不具有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支付的性質,因此只能作為破產債權清償。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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