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禁止抵銷的情形
夢想一旦被付諸實際行動,就會變得神圣而偉大。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禁止抵銷的情形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七單元 破產抵銷權
【知識點】禁止抵銷的情形
禁止抵銷的情形
1.《企業破產法》第40條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2.股東的特定債務禁止抵銷(2020年案例分析題)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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