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執行案件的移送破產審查
想要更上一層樓,不往前邁步,就只能站在平地仰望。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執行案件的移送破產審查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知識點】執行案件的移送破產審查
執行案件的移送破產審查
1.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條件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2)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3)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
(1)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級別管轄上,實行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管轄制度。中級人民法院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將案件交由具備審理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為減少異地法院之間移送的隨意性,基層人民法院擬將執行案件移送異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的,在作出移送決定前,應先報請其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審核同意。(2018年案例分析題)
3.受移送法院破產審查與受理
(1)受移送法院的破產審判部門應當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應當于7日內將已經扣劃到賬的銀行存款、實際扣押的動產、有價證券等被執行人財產移交給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者管理人。
(3)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時,已通過拍賣程序處置且成交裁定已送達買受人的拍賣財產,通過以物抵債償還債務且抵債裁定已送達債權人的抵債財產,已完成轉賬、匯款、現金交付的執行款,因財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變動,不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再移交。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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