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改變我們的是自己所做的努力,不管經歷多少艱辛,都是我們寶貴的財富。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知識點】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1.破產申請受理前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1)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2)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3)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4)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2.破產申請受理后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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