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與和解的異同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注會經濟法考試的通過率是六科之中比較高的,提前預習更能為學習經濟法科目增添助力!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趕快來學習!
【內容導航】
重整與和解的異同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重整與和解的異同
重整與和解的異同
一、重整申請(★★★)
1.直接申請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由破產清算程序轉為破產重整程序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解釋1】當事人提出破產清算與和解申請,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為前提;而重整申請則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的可能時即可提出,可以使債務人獲得更為充分的挽救機會。
【解釋2】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不享有重整申請權。
二、和解制度(★★)
1.和解申請
在發生破產原因時,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議的通過
(1)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該債權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擔保物權。
(3)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4)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5)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可以繼續申報債權,但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6)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7)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債務人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在和解協議執行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其原債權所受的和解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重整與和解的申請
重整 | 和解 | |
直接申請 | 債務人/債權人 | 債務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破產之前 | (1)債務人 (2)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 (3)其他債權人 | 債務人 |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1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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