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與受理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注會經濟法作為專業階段六科中偏記憶的科目,記憶力好的考生有很大的優勢。但如果你覺得學習經濟法靠“好記性”就可以,那就大錯特錯了!以下是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提前預習能夠輕松掌握學科框架,熟悉基礎知識。快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破產申請與受理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破產申請與受理
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申請(★★★)
1. 破產案件的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20年案例分析題)
2. 申請人
(1)債務人
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請。
【解釋】沒有物權擔保的普通債權人享有破產申請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同樣享有破產申請權。
(3)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不享有重整申請權。(2016年案例分析題)
(4)破產企業的職工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清算或者重整,但職工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2017年案例分析題)
破產清算 | 破產重整 | 破產和解 | |
債務人 | √ | √ | √ |
一般債權人 | √ | √ | × |
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 | √ | × | × |
破產企業的職工 | √ | √ | × |
3. 破產申請的撤回
(1)破產申請受理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2)破產申請受理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系對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初步認可,破產申請受理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除非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4. 破產申請書(2019年案例分析題)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1. 債務人申請破產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和審理,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2016年案例分析題)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3. 上訴
(1)不予受理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解釋】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僅限于“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兩個裁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產的裁定、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訴。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1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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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會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科目雖然難度不高,但只靠背記是無法通過考試的。對于法條,考生還需結合案例去理解、去背記,這樣才能真正掌握這些法條,并應用到考試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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