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的構成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注會經濟法這門科目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有很多,考生備考時將原文一字不變全部背下來,這樣的學習方法并不可取。只有在理解的基礎上去記憶,才能真正學以致用。以下是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禁止交易的行為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禁止交易的行為
禁止交易的行為
(一)債務人財產的范圍——現有財產+追回財產
1.應當列入破產財產: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2.應當追回的財產:
(1)出資人未繳足的出資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非正常收入
①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②下列收入應當認定為非正常收入:
a.績效獎金;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績效獎金”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b.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因返還“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3)行使撤銷權追回的財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⑤放棄債權的。
(4)個別清償應當追回的財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5)無效行為應當追回的財產
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6)違法行使抵銷權而追回的財產
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②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③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④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a.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b.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二)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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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理解知識點后,做題就會容易很多。希望考生們合理利用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進行學習,爭取在2022年注會考試中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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