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承諾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相對來說較為簡單,但是重點難點也是存在的,例如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商法經濟法等都是每年必考的重點。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已經更新,快來看看今天都有哪些重要考點吧!
【內容導航】
要約與承諾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要約與承諾
要約與承諾
要約
1.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要約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邀請
(1)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2)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4.要約的生效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5.要約的撤回
(1)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2)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6.要約的撤銷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7.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要約被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承諾期限的起算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生效
(1)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的生效時間與要約的規定相同。
(2)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承諾的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5.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1)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2)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6.承諾的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1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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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經濟法注重在理解法理的基礎上加強記憶,沒有理解就死記硬背很容易浪費時間。希望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能夠幫助大家了解高頻考點,順利通過注會經濟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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