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別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2021年注會經濟法科目的考試已經結束,考生們在答題中遇到了哪些困難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提前預習有助于后續的備考,學習效果事半功倍!
【內容導航】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別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別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別
一、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自物權(完全物權)所有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
他物權(限制物權)
①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使用權
②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留置權
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沒有“質押權”、“留置權”)
(3)獨立物權與從物權
獨立物權:所有權、除地役權外的用益物權
【解釋】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之上
從物權:擔保物權、地役權
【解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
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別
物權行為 | 債權行為 | |
法律效果 | 直接導致行為人積極財產的減少 | 不會直接引起積極財產(物權)的減少,但會導致消極財產(義務)增加; |
處分權 | 要求出讓人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 | 不要求出讓人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 |
兼容性 | 對同一物不能實施兩次處分行為 | 對同一物可以實施數次買賣行為。 |
注:本文知識點由東奧教研專業團隊提供,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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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備考周期很長,需要考生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既然已經決定報考注會考試,就一定要制定學習計劃,按照計劃學習,才能打牢基礎,記牢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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