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條件和后果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是注會考試六科中較簡單的一科,無論是有基礎,還是零基礎,只要努力備考就可以輕松過關。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已經更新,考生們快來打卡學習!
【內容導航】
善意取得的條件和后果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善意取得的條件和后果
善意取得的條件和后果
善意取得制度(★★★)
1.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 善意取得制度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1】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1)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2)善意取得制度必須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解釋2】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而合法占有租賃物)。非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稱為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不適用于脫手物。
【解釋3】判斷是否構成“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釋4】受讓人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的,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解釋5】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解釋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1)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2)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3)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解釋7】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解釋8】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如果當事人之間僅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動產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尚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則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解釋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2)轉讓合同被撤銷。
【解釋10】(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脫手物(遺失物、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1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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