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管理人制度
2021年注冊會計師備考要有方法和技巧,盲目的題海戰術是不可取的,那樣的學習效率會大大降低,浪費時間且難以提高成績。學習要講究方式方式,突破重點難點。管理人制度是經濟法的重點,為了能夠讓同學們更好的學習此部分,為此小編整理了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更多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戳我查看>>>
【重要知識點】
● 管理人資格
項目 |
內容 |
可擔任管理人 |
1、部門、機構組成的清算組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3、個人(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情況下) |
不可擔任管理人情形 |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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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時間限制與誰情況社會中介機構(4條)—債務人或債權人有未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破產申請前3年內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現在或破產申請前3年內債務人或債權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現在或破產申請前3年內債務人或債權人財務顧問、法律顧問注冊會計師(4+2條)現在或破產申請前3年內債務人或債權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債務人或債權人與控股股東、董監高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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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管理人的報酬
1、人民法院確定。
2、經人民法院許可,可聘用必要工作人員。管理人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其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3、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4、管理人確有必要聘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人員處理重大訴訟、仲裁、執行或審計等專業性較強工作, 如所需費用需要列入破產費用的, 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同意。
5、管理人的報酬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
①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中。
②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 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管理人制度的相關重要知識點。不敢妄為些小事,只因曾讀數行書。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生們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進行備考,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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