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債務人財產
2021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其實并不困難,只有同學們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學習當中,就一定能有所收獲,最終攻破重要知識點。債務人財產是經濟法的重點,為了能夠讓同學們更好的學習此部分,為此小編整理了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更多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戳我查看>>>
【重要知識點】
●界定的基本規(guī)則
項目 |
內容 |
界定時點 |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
財產范圍 |
1、貨幣、實物、可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 2、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 |
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的情形 |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
●收回權
對象 |
內容 |
出資人 |
1、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不得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
董監(jiān)高 |
董監(jiān)高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董監(jiān)高獲取的以下收入,應認定為“非正常收入”: 1、績效獎金(普通債權) 2、普通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按照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職工勞動債權;高出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普通債權) 3、其他非正常收入(普通債權) 這種非正常收入先追回,然后董監(jiān)高對這部分收入的權利相應的算作普通債權或其他債權,與破產企業(yè)的其他債權一起被清償,不是說追回后就一點都不給了 |
●撤銷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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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債權的 |
可撤銷 |
無償轉讓財產的 |
可撤銷 |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
不論相對人是否知情,均可撤銷 因撤銷交易,債務人所產生的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span>清償 |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
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擔保→可撤銷 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豢沙蜂N |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
破產申請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債務,提前到破產申請受理之前清償→可撤銷 破產申請受理之前已到期的債務→不可撤銷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不論是到期債務還是未到期債務),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債務人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可撤銷 |
【理解訣竅】
注意區(qū)分總結,破產申請前1年內,如果清償的債務是破產申請受理之前就到期的,那不可撤銷,因為本來就是破產申請前該償還的債務。但如果要清償的債務是破產申請受理后才到期,按理說要按照普通債權進行償還,但是你提前償還了,所以可以撤銷;但如果破產申請前6個月,企業(yè)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了,可以理解為這時候企業(yè)已經破產了,只是還沒有向法院申請,所以這6個月里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不管在破產申請前有沒有到期,都可以撤銷。
對于有擔保的債權,不論是破產申請受理后,還是在申請受理前6個月的危機期內,只要是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的清償,就有效,不可撤銷。
●取回權
1、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
具體情形 |
處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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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 |
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 |
普通破產債權 |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第三人已支付價款形成的債權) |
普通破產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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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后 |
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 |
共益?zhèn)鶆?/span> |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第三人已支付價款形成的債權) |
共益?zhèn)鶆?/span> |
2、他人財產毀損、滅失
具體情形 |
處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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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賠償金 |
尚未交付 |
代償取回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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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交付 |
破產申請受理前交付 |
普通破產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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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受理后交付 |
共益?zhèn)鶆?/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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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償物 |
尚未交付 |
代償取回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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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交付 |
能與債務人財產區(qū)分 |
代償取回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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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區(qū)分 |
受理前 |
普通破產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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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 |
共益?zhèn)鶆?/span> |
3、在途標的物的取回權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②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4、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取回權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依法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
●破產抵銷權
項目 |
內容 |
特點 |
無論雙方債務是否到期、無論標的物是否相同,均可抵銷 |
禁止抵銷情形 |
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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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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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特定債務禁止抵銷(欠繳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濫用股東權利等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
●別除權
對破產企業(yè)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在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中不受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類型 |
內容 |
破產企業(yè)以自己設備為自己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
擔保權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受償 擔保權人不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受償,未能全部優(yōu)先受償的,作為普通債權 |
破產企業(yè)以自己設備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
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額時→只能向主債務人求償 (即使放棄了優(yōu)先受償權,也不能轉為普通債權,因為此時破產企業(yè)只是個擔保人,得去找主債務人,這是與上面一條的區(qū)別) |
第三人以其機器設備為破產企業(yè)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
不構成別除權 別除權指對“破產企業(yè)的特定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第三人設備不符合條件 |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債務人財產的相關重要知識點。不敢妄為些小事,只因曾讀數行書。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生們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進行備考,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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