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合同的擔保
2021年注冊會計師備考一直是同學們所頭疼的問題,很多的知識點生澀難懂,而且特別的不好記憶,遇到困難同學們不要害怕,一定要迎難而上。合同的擔保是經濟法的重點,為了能夠讓同學們更好的學習此部分,為此小編整理了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更多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戳我查看>>>
【重要知識點】
●保證
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2.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債權人)
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人保+物保
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定金
合同 |
(1)要式合同:書面形式訂立 (2)實踐性合同: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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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 |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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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內容 |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 現合同目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 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不適用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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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
(1)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2)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當然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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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規則 |
(1)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應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 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2)如果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罰則),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 |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合同的擔保的相關重要知識點。學固不在乎讀書,然不讀書則義理無由明。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生們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進行備考,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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