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代位權VS撤銷權
2021年注冊會計師備考要有方法和技巧,一定不能盲目的去題海戰術,這樣很多精力和時間都做了無用功,非常的浪費時間,一定要抓住重點。代位權VS撤銷權是經濟法的重點,為了能夠讓同學們更好的學習此部分,為此小編整理了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更多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戳我查看>>>
【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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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 |
撤銷權 |
行使條件 |
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光口頭催促沒有提起訴訟也算怠于行使) |
1、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或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2、無償轉讓財產 3、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自己財產或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不合理指上下浮動超過市場價30%) |
債務是否到期 |
所有債務都要到期 |
是否到期均可 |
代位權行使后債權人會優先受償,所以所有債務必須到期,不然你憑什么讓人家提前還錢?撤銷權行使后僅恢復財產,債權人不會優先受償,所以到不到期都無所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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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第三人 |
債務人 |
受益人或受讓人 |
訴訟費用 |
債權人勝訴后,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其他必要費用債務人承擔 |
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可適當分擔。 |
法律后果 |
1、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三方間債權債務關系消滅。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力。 3、次債務人對債務人訴訟可向債權人主張。 4、兩個債權訴訟時效均中斷。 |
1、處分行為無效2、僅恢復債務人財產,就撤銷權行使結果無優先受償權 |
其他注意點 |
債權人無法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退休金、養老金等等)行使代位權 |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代位權VS撤銷權的相關重要知識點。學固不在乎讀書,然不讀書則義理無由明。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生們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進行備考,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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