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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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壟斷協議
【知識點】《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反壟斷司法解釋》,在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被訴壟斷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的,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承擔舉證責任,即橫向壟斷協議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該司法解釋未對縱向壟斷協議的舉證責任作出規定。因此,縱向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證明仍應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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