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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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壟斷協議
【知識點】《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2)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3)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
【解釋】如果固定或者變更價格協議是在具有競爭關系的買方之間達成時,此類協議的內容則為鎖定、維持或者降低購買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生產數量;
(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劃分商品銷售地域、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時間;
(2)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時間或者供應商。
【解釋】上述規定中的“原材料”還包括經營者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技術和服務。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限制購買、使用新技術、新工藝;
(2)限制購買、租賃、使用新設備、新產品;
(3)限制投資、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4)拒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聯合抵制交易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應或者銷售商品;
(2)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3)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相關鏈接】涉嫌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等三類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得接受中止調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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