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CPA-經濟法《題分寶典》-內幕交易、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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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知識點1 內幕交易
【2018年·單選題】
甲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過其配偶的證券賬戶,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價格,先后買入本公司股票2萬股和4萬股。同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價格將6萬股全部賣出。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通過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應當歸入該上市公司的金額是( )。
A.2萬元
B.4萬元
C.6萬元
D.0元
(注:該章節在考試中常與其它章節結合出題,近5年案例題戳我速刷!)
樂學一刻-考點相關知識
項目 | 內容 |
內幕信息范圍 | 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
內幕信息敏感期 | 內幕信息形成至公開之間的這段時間內 |
知情人 | 1、發行人及其董監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監高,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監高 3、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監高 4、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因職務工作可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等有關人員 7、因法定職責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 |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 | 1、利用竊取、騙取或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2、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關系密切人員,在敏感期內,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有關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的 3、敏感期內,與知情人聯絡接觸,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有關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的 |
責任推定 | 只要能證明以下之一,就確認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1、知情人員進行了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2、知情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4、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5、敏感期內與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員聯絡、接觸,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
短線交易 | |
對象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規則 |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從最后一筆買入時點算6個月內賣出的,從最后一筆賣出時點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
> > > > 知識點2 虛假陳述
【2019年·單選題】
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存在涉及生態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其股票被終止上市的,在5個完整會計年度內,證券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該5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起算日是( )。
A.股票被標記為“ST”之日
B.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之日
C.股票被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之日
D.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行政處罰公告之日
【2016年·單選題】
中國證監會經調查發現,一年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并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乙是甲公司的董事長。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乙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無論乙有無過錯,均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無論乙有無過錯,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C.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乙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D.只有當投資者證明乙有過錯時,乙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單選題】
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退市整理期是指( )。
A.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到退市的期間
B.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30個交易日
C.上市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之日起的15個交易日
D.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的30個交易日
(注:該章節在考試中常與其它章節結合出題,近5年案例題戳我速刷!)
樂學一刻-考點相關知識
項目 | 內容 | ||
行政責任 | 證券服務機構 | 未勤勉盡責,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業務收入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1、未依法報送 ①信息披露義務人→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2、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①信息披露義務人→100萬元—1000萬元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0萬元—500萬元罰款。 ②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100萬元—1000萬元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0萬元—500萬元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 ||
可以考慮“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 1、當事人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提反對票的。 2、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3、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及時向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 ||
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 1、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2、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3、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4、相信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5、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外部干預 | ||
民事賠償責任 | 無過錯責任 | 信息披露義務人 | 只要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首先推定有過錯,原告無須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
發行人的董事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
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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