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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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破產申請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破產申請
【知識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
【考點1】破產原因(★★★)(P308)
1.破產原因(破產界限)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解釋】破產原因包括兩種情況:(1)不能清償+資不抵債;(2)不能清償+明顯缺乏。
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3.“資不抵債”的認定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4.“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解釋】“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是指只要債務人的任何一個債權人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得到清償,其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
5.異議不成立的情形
(1)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2)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者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2017年案例分析題)
(3)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數額提出異議時,如果存在雙方無爭議的部分債權數額,且債務人對該數額的債務已經喪失清償能力,則此項異議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
【相關鏈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因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的,因申請人不再具備申請資格,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該裁定不影響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再次提出破產申請。(2020年新增)
(6)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計入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無須預交。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案例分析題)
【考點2】破產申請(★★)(P311)
1.破產案件的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人
(1)債務人
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權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請。
【解釋】沒有物權擔保的普通債權人享有破產申請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同樣享有破產申請權。
(3)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不享有重整申請權。因為它們依法定職責均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動作出債權減免的讓步,不能為重整作出實質貢獻,賦予其重整申請權沒有意義。(2016年案例分析題)
(4)破產企業的職工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或者重整,但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2017年案例分析題)
3.破產申請的撤回
(1)破產申請受理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2)破產申請受理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系對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初步認可,破產申請受理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除非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破產申請。(2020年新增)
4.破產申請書(2019年案例分析題)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考點3】破產申請的受理(★)(P313)
1.債務人申請破產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和審理,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2016年案例分析題)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3.上訴
(1)不予受理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解釋】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僅限于“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兩個裁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產的裁定、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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