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CPA-經濟法《題分寶典》-具體合同
在注冊會計師考試中,經濟法科目涉及很多需要背誦的學習內容,本節《題分寶典》第五講,將為大家解讀具體合同的相關內容和考點,另附有近5年合同法精選主觀題,趕快來學習吧!
聽雙名師交叉解讀,CPA難點瞬間突破 丨題分寶典匯總丨全科思維導圖
快捷導航→ 點擊跳轉→ | 買賣合同 | 租賃合同 |
借貸合同 | 贈與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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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的收益與風險負擔 | 總體原則: 1、交付前的孳息歸出賣人,交付后的孳息歸買受人 2、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出賣人承擔,交付后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承擔: 1、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負擔風險。 2、因買受人原因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承擔風險。 3、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獨立于合同當事人之外),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后,買受人承擔風險。 4、出賣人提存標的物,自提存之日起買受人承擔風險。 出賣人承擔: 1、因質量不合格,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注意; 按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單證或資料的,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
標的物的檢驗 | 約定檢驗期間(2015、2017年案例) 不合格情況,買受人應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未約定檢驗期間 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
特別解除規則 |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20%的,出賣人可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
樂學一刻-記憶技巧
先占有后訂立買賣合同的,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所有權的轉移不一定是交付,但風險的轉移標志是交付!!!考試時區分交付節點。
【2016年真題·單選題】
乙承租甲的房屋,約定租賃期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經甲同意,乙將該房屋轉租給丙,租賃期間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有權直接向丙收取租金
B.甲和乙之間的租賃合同在轉租期內失效
C.甲有權解除乙和丙之間的轉租合同
D.若丙對房屋造成損害,甲有權向乙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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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總體原則 | 租賃的期限 | 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 不定期租賃(2019案例) 1. 租賃期在6個月以上且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 2.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3.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
租金的支付(2016案例) | 租賃期不滿一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一年以上的,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不滿一年的,租賃期屆滿時支付。 | |
維修義務(2018、2019案例) | 出租人(也可承租人自行維修,出租人支付維修費) | |
風險承擔 | 出租人 | |
轉租(2016案例) | 經出租人同意,可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 |
增設他物(2016案例)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 |
房屋租賃合同 | 買賣不破租賃(2016、2018案例) |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
優先購買權(2016、2018) | 1. 只有房屋租賃才有優先購買權,其他標的物的租賃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2. 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不適用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④第三人善意購買且已辦理登記手續的 近親屬范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
融資租賃(2018案例) | 維修義務 | 承租人 |
風險承擔 | 承租人 租賃物毀損、滅失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租賃物權屬 | 雙方可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權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 | |
解除合同 | 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可請求解除合同。 | |
其他考點 |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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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真題·單選題】
甲公司通過乙互聯網借貸平臺向丙公司借款3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年利率28%。乙互聯網借貸平臺在主頁上標明“通過本平臺簽訂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保障出借人的本金安全”字樣。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丙公司屬法人間借貸,借款合同無效
B.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借款合同無效
C.借款利率高于24%的法定最高利率,超出部分利息約定無效
D.乙互聯網借貸平臺應當對借款本金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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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貸款合同 |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是諾成合同 | |||
利息(2017案例 | 除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暫不調整外,金融機構其他貸款利率不再設上下限。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 |||
民間借貸合同 | 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 |||
借期內計息規則(2018、2019案例 | 是否約定利率 | 是否支付借期內利息 | ||
完全沒有約定 | 不支付 | |||
約定不明 | 自然人之間借貸 | 不支付 | ||
其他民間借貸 | 人民法院結合具體情況支付 | |||
明確約定利率 | (1)≤24%:有效 (2)24%<利率≤36%:自愿支付 (3)>36%:無效 | |||
逾期計息規則 | 是否約定逾期利率 | 逾期利息的計算規則 | ||
明確約定 | 按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 |||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約定不明 | 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 | 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 ||
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 | 按照借期內的利率(總計不得超過24%)支付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 |||
逾期利率和其他違約責任 出借人和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借貸合同的效力 | 借貸合同原則上有效,除非存在下列情形: 1、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 2、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借款的。 5、違背公序良俗的 |
> > > > 知識點4 贈與合同
【2016年真題·多選題】
甲為慶祝好友乙60歲生日,擬贈與其古董瓷瓶一只,乙欣然同意。但雙方約定,瓷瓶交付乙后,甲可以隨時借用該瓷瓶。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瓷瓶交付乙前,如果甲故意將瓷瓶摔碎,甲應當向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瓷瓶交付乙前,如果甲因重大過失致使瓷瓶摔碎,甲應當向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C.瓷瓶交付乙前,如果甲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D.瓷瓶交付乙后,如果甲請求借用時被乙拒絕,甲可以撤銷贈與
【2017年真題·多選題】
贈與合同履行后,受贈人有特定忘恩行為時,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此類忘恩行為的有( )。
A.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近親屬
B.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
C.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D.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樂學一刻-考點相關知識
贈與合同 |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單務合同,訂立贈與合同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 |
贈與人的義務 | 1、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 |
贈與合同的撤銷 | 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 |
法定撤銷 1、贈與人的撤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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