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CPA-經濟法《題分寶典》-民事法律行為與訴訟時效
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1日、17日、18日,還在書桌前備考的你準備好了嗎?本章的學習重點是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等高頻考點,在近3年的考試中,主要以客觀題的形式出現。小編已經為大家準備好了本節的真題解析,趕快開始經濟法《題分寶典》第二講的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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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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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單選題】
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
A.債務的免除
B.無權代理的追認
C.房屋的贈與
D.委托代理的撤銷
【2019年·多選題】
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有( )。
A.贈與
B.撤銷
C.借貸
D.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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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委托代理的授權與撤銷:當事人授予他人權利時不需要他人同意,后來當事人后悔了再撤回,也不需要他人同意;
②無權代理的追認:當事人自己追認就可以,不需要無權代理人再同意;
③債務免除:債權人想免除債務自然就免除了;
④訂立遺囑:長輩想怎么立遺囑就怎么立,無需子輩同意。
贈與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因為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簽訂合同或者口頭約定來完成,雙方都要有意思表示,故為雙方。
【2018年·多選題】
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
A.拋棄動產
B.授予代理權
C.設立遺囑
D.行使解除權
【2018年·多選題】
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沉默可以視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
A.當事人有約定
B.法律有明文規定
C.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D.當事人純獲利益
【2019年·單選題】
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要約不屬于意思表示
B.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作出表示的,視為放棄繼承
C.以公告方式發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D.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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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三種情況 | ||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沉默 |
做出的行為會以對話或者非對話的形式讓相對人知道或者到達相對人處。 對話方式作出的,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 |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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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單選題】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經撤銷,自始無效
B.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效力待定
C.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人只能選擇撤銷該行為
D.法官審理案件時發現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可撤銷事由的,可依職權撤銷
【2018年·單選題】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
B.撤銷權可由司法機關主動行使
C.撤銷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
D.被撤銷行為在撤銷之前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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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 |
法律效力 | 撤銷前已經生效,被撤銷前,其可對抗除撤銷權以外任何人 | 當然無效,一開始就沒有效力 |
主張權利的主體 | 撤銷權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干預 | 人民法院可主動宣告其無效 |
行為效果 | 一經撤銷,自始無效 | 自始無效,絕對無效(不能通過當事人行為進行補正) |
行使時間 | 存在除斥期間,超過這段時間撤銷權消滅 | 無時間限制 |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種類
種類 | 撤銷權人 |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雙方當事人 |
訂立合同時“趁人之危”或“趁人之傻”,導致合同成立時有失公平 | 受損害方 |
一方或第三方以脅迫手段 | 受脅迫方 |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 ②第三方以欺詐手段+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非善意) | 受欺詐方 |
(三)撤銷權的除斥手段
類別 | 撤銷權消滅 |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區別 | |
重大誤解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3個月 | 1、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 2、民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1、除斥期間用于形成權,訴訟時效用于請求權 2、除斥期間過后,形成權消滅;訴訟時效過后,請求權依然存在,但對方獲得抗辯權 3、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訴訟時效可中止、中斷、延長 4、人民法院應主動審查除斥期間,但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 |
有失公平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 | ||
欺詐 | |||
脅迫 | 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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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單選題】
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是( )。
A.申請仲裁
B.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C.申請宣告義務人死亡
D.申請支付令
【2017年·多選題】
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
A.申請強制執行
B.申請仲裁
C.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D.申請追加當事人
【2019年·多選題】
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有( )。
A.債權人發送催收信件到達債務人
B.債務人向債權人請求延期履行
C.債權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D.債務人向債權人承諾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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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 |
適用對象 |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扶養費 (3)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下列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1)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
訴訟時效期限 | 普通→3年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的→4年 最長→20年 |
期間的起算 | 一般情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法定代理終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受害人年滿18周歲 附條件或附期限債的請求權→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 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清償期限屆滿之日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 國家賠償→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人身權、財產權被侵犯之日起,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2020年重大調整) |
中止事由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有下列障礙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喪失代理能力死亡等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中斷事由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如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發送信件主張權利且信件到達或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金融機構扣收欠款本息、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力媒體上刊登主張權利公告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如承諾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權利人 (3)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申請支付令、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追加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強制執行、主張抵銷等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中斷效力。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中斷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 權力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向調節委員會請求的→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報案或控告的→從其報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斷; 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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