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雙重保證、反擔保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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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定金、雙重保證、反擔保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7講 定金、物保+物保、人保+物保、保證+保證、反擔保、買賣合同
【知識點】定金、雙重保證、反擔保
定金
1. 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物保+物保
1.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人保+物保
1.物保由主債務人提供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沒有先后順序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解釋1】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解釋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保證
1.按份共同保證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2.連帶共同保證
(1)連帶共同保證是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擔保義務或者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
(2)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解釋1】保證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界定的是“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
【解釋2】共同保證包括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界定的是“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的關系。
反擔保
1.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擔保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2.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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