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相對性、保證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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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保證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6講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保證
【知識點】違約責任的相對性、保證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1.由于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4.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5.承攬合同
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6.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代位權
在代位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租賃合同在有效期限內對承租人和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建設工程合同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
1.保證合同
(1)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2)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3)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4)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5)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解釋】當事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當事人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
(1)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
(2)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4)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5)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2】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解釋2】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4.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可以進行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債權人轉讓債權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鏈接】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主合同的變更
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②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③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5.保證期間
(1)根本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釋1】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解釋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即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解釋3】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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