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提存、違約責任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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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抵消、提存、違約責任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5講 債務的抵充順序、合同解除、抵銷、提存、違約責任
【知識點】抵消、提存、違約責任
抵銷
1.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抵銷。
【解釋】合同標的物一般分為四類:(1)有形財產;(2)無形財產;(3)勞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4)工作成果(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目)。
2.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不得抵銷的債務
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產生的債務);
②根據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
③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3)一方債務已經到期,另一方債務尚未到期,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
(4)效力不完全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如訴訟時效屆滿后的債權,該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但作為被動債權,對方以其債權主張抵銷的,應當允許。
(5)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通知為非要式,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
提存
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解釋】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相關鏈接】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1)金錢債務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非金錢債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2017年案例分析題)
3.損害賠償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009年案例分析題.2010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混合過錯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損益相抵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020年調整)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解釋】(1)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2)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5.適用定金罰則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2)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6.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二者不能并用。
7.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金錢之債不適用該規則)。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解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2)政府行為;(3)社會異常現象(如罷工、騷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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