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的抵充順序和合同的解除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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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務的抵充順序和合同的解除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5講 債務的抵充順序、合同解除、抵銷、提存、違約責任
【知識點】債務的抵充順序和合同的解除
債務的抵充順序
1.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除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
【相關鏈接】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
合同解除
1.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2.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4.合同解除的程序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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