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和合同的轉讓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開拓者走的是彎彎曲曲的路,而他留下的卻是又直又寬的足跡。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已更新,現在就隨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抗辯權、代位權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4講 抗辯權、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合同的轉讓
【知識點】抗辯權、代位權
債權人撤銷權
1.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放棄到期或者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解釋1】(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還是惡意,均可撤銷;(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第三人惡意時才可以撤銷。
【解釋2】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5.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2)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的權利。
合同的轉讓
1.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2016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債務承擔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意定的概括轉移
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轉移
①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查看更多知識點: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匯總,通關必看!
山不辭土,故能成其高;海不辭水,故能成其深!《經濟法》需要記憶的內容非常多,如果考生們在考點理解上遇到了困難,不妨跟隨郭守杰老師的腳步一起學習,備考效率更高!點擊下方鏈接即可觀看免費試聽課程。
《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追隨郭帥,笑過注會”。 |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