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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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建設用地使用權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10講 拾得遺失物、按份共有及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共同共有
【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無償劃撥
1.用于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2.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無償劃撥+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無償劃撥+抵押
當事人以無償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對于拍賣所得,在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才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有償出讓
1.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3.出讓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5.出讓+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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