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年會的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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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年會的會議制度: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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