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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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1.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解釋】2013年修訂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
(2)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4.公司名稱
設立公司應當首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5.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6.登記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1)公司名稱;(2)公司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冊資本;(5)公司類型;(6)經營范圍;(7)營業期限;(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7.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后,應當發布公司登記公告。公告后,公司設立程序即為完成。
8.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9.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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