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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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規定:
(1)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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