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律制度_CPA《經濟法》第八章考試重點與學習方法
各位學員請注意,2020年注冊會計師備考進行中,請各位學員合理安排時間進行學習,雖然備考是枯燥的,但是希望學員們可以堅持,不要辜負之前的努力。為了讓大家輕松學習,這里整理了2020年CPA《經濟法》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供各位學員進行學習。
【章節導航】
《經濟法》共十二章,以下為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內容介紹,本章共15個小節:
第一節 破產申請(★★★)
第二節 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第三節 管理人制度(★★★)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
第五節 撤銷權(★★)
第六節 取回權(★★★)
第七節 破產抵銷權(★★)
第八節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九節 破產債權(★★★)
第十節 保證(★★)
第十一節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第十二節 債權人會議與債權人委員會(★★)
第十三節 重整程序與和解制度(★★)
第十四節 破產清算程序(★★)
第十五節 關聯企業合并破產(★)
重要考點: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匯總,通關必看!
【歷年考情】
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屬于重要章節,近10年考試客觀題、主觀題均有涉及,近幾年主要以主觀題為主,分值在11分左右。
以下為本章的考點知識、各年度考題分布和近10年的平均分值。
(數據來源于最近10年的注冊會計師考試)
【學習攻略】
本章復習難度較大,雖然背記考點不多,但部分考點會與物權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結合,綜合性較強。復習本章需要15個小時左右。本章第一節破產申請幾乎屬于每年必考,其次第三節管理人制度、第四節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第六節取回權、第九節破產債權和第十三節重整程序與和解制度屬于高頻考點,其余章節考查頻率不高,但個別年份會出主觀題,不可忽視。建議考生全部掌握本章,不可隨意舍棄。
【相關真題】2019年單選題
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可以擔任管理人的是( )。
A.因盜竊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的張某
B.破產申請受理前根據有關規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組
C.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的王某
D.正在擔任債務人財務顧問的李某
【東奧答案】B
東奧解析】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選項A);(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選項C);(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選項D);(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知識點】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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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尚未完成,學員們仍需努力,小編會陪同各位學員一起順利通過2020年的CPA考試,一鼓作氣,堅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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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真題由考生回憶反饋,東奧教研團隊統計,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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