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律制度_CPA《經濟法》第十一章考試重點與學習方法
每一個成功者都有一個開始, 勇于開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備考注會,我們只有勇于嘗試新方法,才能找到適合自己的學習方式。為了讓大家輕松學習,這里整理了2020年CPA《經濟法》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供各位學員進行學習。
【章節導航】
《經濟法》共十二章,以下為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內容介紹,本章共5個小節:
第一節 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壟斷協議(★★)
第三節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節 經營者集中(★★)
第五節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管理(★)
重要考點: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匯總,通關必看!
【歷年考情】
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屬于非重點章節,近10年考試客觀題、主觀題均有涉及,近幾年均以客觀題為主,分值在4分左右。
以下為本章的考點知識、各年度考題分布和近10年的平均分值。
(數據來源于最近10年的注冊會計師考試)
【學習攻略】
本章復習難度不大,僅有少數考點需要背記,復習本章需要6個小時左右。本章考點考查頻率相對均衡,沒有規律,反壟斷民事訴訟、反壟斷執法機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屬于最近幾年常考知識點。建議考生在考前一定要多看幾遍,爭取把這章的分值都拿下。
【相關真題】2019年單選題
下列關于反壟斷民事訴訟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壟斷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作為間接購買人的消費者,不能作為壟斷民事案件的原告
B.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2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C.原告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須以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相關壟斷行為違法為前提
D.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專門性問題所作說明,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證人證言
【東奧答案】B
【東奧解析】
(1)選項A:消費者只要因壟斷行為受損,也可以作為壟斷民事案件原告。(2)選項C: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不以執法機構已對相關壟斷行為進行了查處為前提條件的。(3)選項D: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專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見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形式,而是作為法官判案的參考依據。
【知識點】反壟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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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內容繁雜、涉及面廣,需要記憶的知識點多,十分考查考生的記憶能力。例如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證券法都是考試的重點內容。對于這些法律條文,只有真正的將其理解,才能在記憶時避免混淆。如果考生們在考點理解上遇到了困難,不妨跟隨老師的腳步,尋找適合自己的方法,一起順利通過2020年的CPA考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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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真題由考生回憶反饋,東奧教研團隊統計,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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