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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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7講 物的種類、物權的種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jù)《物權法》第5條的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解釋1】
《物權法》第5條所稱“法律”,不限于《物權法》,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規(guī)與地方性法規(guī),亦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
【解釋2】
(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chuàng)設物權,該行為無效;
(2)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
(1)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而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物尚未確定、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數(shù)個互不沖突的物權。如所有權和他物權的共容、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共容。
3、物權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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