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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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7講 物的種類、物權的種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知識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登記生效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2008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2】以建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2016年案例分析題)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2009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只是抵押權未設立,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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