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假如你有天賦,勤奮會使它變得更有價值;假如你沒有天賦,勤奮可以彌補它的不足。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已更新,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表決權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完全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臨時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條件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人民法院的裁定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方式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
一、表決權
(1)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權參加對其債權的核查、確認活動,并可依法提出異議。對于在第一次會議上確認債權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行使表決權。(2016年案例分析題)
(2)因債權存在爭議而未被列入債權表者,如果已經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3)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但是,如果職工勞動債權不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全額、及時優先受償,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可能影響其清償、就業利益的重整計劃草案等情況時,職工債權人應享有表決權。
(4)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二、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完全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三、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四、臨時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條件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2)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3)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五、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六、人民法院的裁定
(1)債權人會議表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時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2)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兩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七、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方式
(1)和解協議、重整計劃:1/2+2/3
①和解協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②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其他決議:1/2+1/2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