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_注會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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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1.一般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相關報告、方案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②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④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決議重大事項
①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②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③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包括但不限于:
(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相關鏈接】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2)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3)審議股權激勵計劃(但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4)審議上市公司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
①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②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資產總額30%的;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④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⑤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⑥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但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
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年會
(1)股東大會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
(2)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
4.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計優先股)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5.召集機關和主持人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通知
(1)通知時間
①年會: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③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2)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7.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不計優先股)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8.表決
(1)表決權的計算: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提示1】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前5日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提示2】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提示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提示4】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提示5】優先股股東通常不出席股東大會,不享有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2)普通決議(2015年案例分析題)
股東大會對普通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1/2)通過。
(3)特別決議(2015年案例分析題)
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2/3)通過。采用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包括: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
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相關鏈接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第7章)
【相關鏈接2】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并須經出席會議的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第7章)
【相關鏈接3】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開轉讓,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第7章)
【相關鏈接4】發行優先股的公司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時,除應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②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④發行優先股;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累積投票制
①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選用;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②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
某股東享有的表決權﹦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所持股份數
【相關鏈接】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9.會議記錄簽名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每日習題
【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有( )。
A.公司對外擔??傤~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擔保
B.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非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C.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擔保
D.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答案】ABCD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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