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和內幕交易_注會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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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點:虛假陳述和內幕交易
一、虛假陳述
(一)虛假陳述的行為形態
1.不正當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定的信息披露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應當認定構成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也稱“不正當披露”)。
2.虛假記載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對所披露內容進行不真實記載,包括發生業務不入賬、虛構業務入賬、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記載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3.誤導性陳述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4.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定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遺漏重大事項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二)行政責任
1.證券服務機構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2017年案例分析題)
2.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
(1)基本規定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針對個人責任的具體解釋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2017年案例分析題)
②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如有證據證明其存在指使發行人、上市公司從事虛假陳述行為的,應當承擔信息披露違法責任(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3.抗辯成立
情形 | 具體規定 |
不予行政處罰 | 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
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 |
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后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 |
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 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
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采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 |
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后,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并采取了適當措施 | |
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調查且有立功表現 | |
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
4.抗辯不成立——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的情形認定
(1)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VS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2)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2017年案例分析題)
(3)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4)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5)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VS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不予處政處罰)。(2016年案例分析題)
(三)刑事責任
《刑法》分別針對發行時虛假陳述行為和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規定了兩種不同的罪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四)民事賠償責任
1.賠不賠?——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1)投資者的證明責任
投資人(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017年、2016年案例分析題)
①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②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③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提示1】虛假陳述實施日的認定
行為 | 虛假陳述實施日 |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積極虛假陳述行為 | 信息披露的公布日,通常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虛假陳述文件的日期 |
隱瞞和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法定披露期限的最后一個期日 |
【提示2】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①監管機關有關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為揭露日的標志;②媒體揭露行為是否可以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可與相關股票是否停牌掛鉤,其引起價格急劇波動導致其停牌的,則可以認定其揭露行為的時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提示3】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并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
(2)上市公司的證明責任
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①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2017年案例分析題)
②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2017年案例分析題)
③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④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⑤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2.誰來賠?
賠償責任人 | 歸責原則 |
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 | 無過錯責任:只要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過錯推定責任: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
(2)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 | 過錯推定責任: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
(3)證券服務機構 | |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過錯責任: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3.賠多少?——實際損失
(1)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
(2)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3)投資人持股期間基于股東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紅利、紅股、公積金轉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資人持股期間出資購買的配股、增發股和轉配股,不得沖抵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賠償金額。
二、內幕交易行為
1.基本規定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否則構成內幕交易行為。(2018年案例分析題)
2.內幕信息敏感期
內幕交易只能發生在內幕信息產生至公開之間的這段時間內,這段時間被稱為“內幕信息的敏感期”。
【提示1】重大事件的發生時間、內幕信息中“計劃”、“方案”等的形成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2018年案例分析題)
【提示2】內幕信息的公開,是指內幕信息在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
3.內幕信息
(1)應提交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4.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計優先股)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例如,負責內幕信息相關文件文印工作的秘書、看到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立案調查通知的收發室人員);
(5)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
5.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
(1)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3)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6.內幕交易行為的基本行為形態
(1)自己買賣相關證券;
(2)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
(3)自己未買賣,也未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但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接受內幕信息者依此買賣證券的。
7.內幕交易行為的推定
(1)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①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②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2015年、2014年案例分析題)
③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④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⑤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2014年案例分析題)
(2)當事人如果想否認內幕交易行為的存在,就必須負有舉證責任;對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的相關證券買賣行為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可能。
8.短線交易(2018年案例分析題)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1】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提示2】“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后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后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每日習題
【單選題】甲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過其配偶的證券賬戶,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價格,先后買入本公司股票2萬股和4萬股。同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價格將6萬股全部賣出。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通過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應當歸入公司的金額是( )。
A.2萬元
B.4萬元
C.6萬元
D.0
【答案】B
【解析】(1)自最后一筆買入時間(1月22日)至賣出時間(7月9日)不足6個月,存在短線交易行為;(2)自7月9日倒推6個月內買入數量僅為4萬股,說明7月9日賣出的6萬股中,有2萬股買入時間距7月9日已經超過6個月,該2萬股不構成短線交易。因此,應歸公司所有的金額=所得收益=4萬股×(22-21)元/股=4萬元。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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