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已經進入到基礎備考階段了,這段時間我們應該每天對知識點進行鞏固,小編整理了注會經濟法基礎班的相關知識點,快來看吧!
【內容導航】
保證期間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
1.根本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釋1】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解釋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即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以上內容是小編整理的注會經濟法保證期間相關知識點,希望可以助力考生備考,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