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已經進入到基礎備考階段了,在備考的這段時間里同學們一定要每日積累,堅持學習,為了幫助同學們備考,小編整理了注會經濟法基礎班的知識點,快來看吧!
【內容導航】
保證責任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可以進行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債權人轉讓債權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主合同的變更
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②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③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以上內容是小編整理的注會經濟法保證責任相關知識點,希望可以助力考生備考,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