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通過率很低,所以考生們一定要加倍努力進行學習。在這里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違約責任的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容導航】
違約責任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1)金錢債務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非金錢債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損害賠償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混合過錯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損益相抵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適用定金罰則
5、適用定金罰則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2)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6.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二者不能并用。
7.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金錢之債不適用該規則)。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的考試相對來說較容易通過,希望大家都能通過該科目。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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