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_2019年注會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難度系數(shù)很大,所以考生們一定要學會高效學習。在這里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提存的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nèi)容導航】
提存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提存
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科目的知識點較多,希望同學們都能下功夫認真學習。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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